托克遜縣人民政府
吐市環(托)罰字〔2023〕8號
托克遜縣聚興豐商貿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0422MABNCRG17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雨雪
地址:新疆吐魯番市托克遜縣解放路北路西側,白楊河北岸美匯錦苑第54棟04號商鋪
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托克遜縣分局 2023年 8月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該公司位于托克遜縣阿樂惠鎮中泰電廠廠區東側2.8公里,S301省道南側1.3公里處的混凝土攪拌站建設項目2023年4月開工建設,該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3年8月5日,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托克遜縣分局現場調查詢問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用于證實:托克遜縣聚興豐商貿有限公司混凝土攪拌站建設項目未向有審批權限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
2.2023年8月5日,托克遜縣聚興豐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違法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實:張雨雪是托克遜縣聚興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2023年8月5日,托克遜縣聚興豐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詢問人法人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雨雪委托魏建代表公司辦理生態環境事宜;
4.2023年8月5日,執法人員現場拍攝檢查照片3張,用于證實:托克遜縣聚興豐商貿有限公司混凝土攪拌站建設項目未向有審批權限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
5.2023年8月5日,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托克遜縣分局執法人員提供行政執法證復印件,用于證實: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6.2023年8月5日,托克遜縣聚興豐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托克遜縣企業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證,用于證實:項目登記備案資金為2000萬元。
7.2023年8月8日,托克遜縣聚興豐商貿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用于證實:托克遜縣聚興豐商貿有限公司自建的移動混凝土攪拌設備原值50萬元,彩板房(一座實驗室400㎡)原值30萬元,托克遜縣聚興豐商貿有限公司混凝土攪拌站建設項目總投資為80萬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于 2023年9月1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吐市環(托)罰告字〔2023〕8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書后,截至2023年9月27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陳述申辯,故我局視為你公司放棄此權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新環規〔2022〕1號);參照《新疆生態環境執法一體化平臺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器》裁量的結果,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23500元整(金額大寫:貳萬叁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吐魯番市高昌支行
戶 名:吐魯番市財政局國庫科
國庫賬號:265301040006035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吐魯番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哈密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執法專用章)
2023年9月27日